审理一案 教育一片
——泸定法院:公开审理首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案件
2017年8月25日,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庭审理审判首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案件, 并当庭宣判。庭审认定被告人刘治刚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有庆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黄大勇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有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黄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家属、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共100 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共历时5小时。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告知诉讼参与人各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组织、主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五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侵害,对亲友、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治刚、黄有庆、黄大勇无视国法,罔顾劝阻,不正确反映问题,煽动群众,扩大影响,通过发送微信、打电话、现场召集等方式召集村民实施抬人到县政府,立“伸冤”牌,呼喊口号,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造成当地省道、国道及城区多处交通拥堵、堵塞,大量群众围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受阻,基层政府及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遭受严重影响,情节严重,应认定为首要分子。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有维、黄燕参与聚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同时五名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具有自首、坦白、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的公开审理,以案讲法,提醒广大群众明辨是非,学法、用法、守法、尊法,在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权利义务,给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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