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出台
重点巡查干部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本报讯(刘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明确今年将对我省21个市(州)、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60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进行督查和巡查。督查情况作为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办法》明确,督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脱贫攻坚政策法规宣传学习情况,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情况,“五个一批”落实到位情况,“五个一”到位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3次;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督查情况作为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巡查的重点问题包括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以及违反贫困县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贫困县约束机制等。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调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随机访谈、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市(州)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巡查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地方反馈巡查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被巡查地方应于2个月内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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